科尔沁肉牛兽医防疫准则
来源:通辽市家畜繁育指导站 | 作者:通辽市家畜繁育指导站 | 发布时间: 2014-12-19 | 621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科尔沁肉牛疫病预防、监测、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兽医防疫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通辽地区养殖场()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 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

GB 7959 粪便无害化处理卫生要求

GB 13078 饲料卫生标准(含第1号修改单)

GB 16548 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

GB 16549 畜禽产地检疫规范

NY/T 5049-2001 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

NY/T 471 绿色食品 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

NY/T 682 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

NY/T 1167 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

NY/T 1168 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

NY/T 1892 绿色食品 畜禽饲养防疫准则

DB1505/T 005 畜牧养殖 产地环境要求

DB1505/T 066 科尔沁肉牛用药准则

DB1505/T 064 科尔沁肉牛育肥技术规范

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
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  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
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  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3.1 动物疫病

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。

3.2 病原体

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,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。

3.3 动物防疫

动物疫病的预防、控制、扑灭和动物、动物产品的检疫。

3.4 空舍制 

清空畜舍内的养殖动物,经彻底消毒并空置一定时间的防疫制度。

3.5 单一养殖

在养殖场内只饲养一种畜禽,以防止不同动物间病原体传播的生物安全措施。

4 疫病预防

4.1 产地环境要求

  执行DB1505/T 005

4.2 选址和场区布局

执行NY/T 682

4.3 卫生设施及人员管理

符合NY/T 1892的要求。

养殖场(户)应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。

4.4 牛场清洁卫生、消毒和杀虫灭鼠

消毒药使用应符合DB1505/T 066,消毒方法和消毒程序参照NY/T 5049执行。定期进行清洁卫生、消毒和杀虫灭鼠。

4.5 单一养殖

    牛场应单一养殖。

4.6 空舍制

    牛场执行空舍制,每年至少一次,彻底消毒后空置21d以上。

4.7 引进牛只

4.7.1 不应从有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牛只、胚胎。

4.7.2 应从非疫区引进牛只,经产地检疫,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无特定疫病证明。

4.7.3 牛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,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。

4.7.4 牛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d,经检疫确认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。

4.8 饲养管理

执行DB1505/T 064

5 饲料、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要求

5.1 饲料原料来自水源、空气、土壤无污染地区,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。

5.2 选用的饲料添加剂应是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(2013)》所规定的品种,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》和 NY/T 471规定执行。

5.3 禁止饲喂动物源性饲料。

5.4 兽药的使用应执行DB1505/T 066

6 免疫接种

  肉牛饲养场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,应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。

7 病死牛尸体、粪便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

7.1 尸体处理

执行GB 16548。粪便处理NY/T 1168。废弃物做无害化处理。

7.2 其它

肉牛饲养场内不准屠宰和解剖牛只。

8 疫病控制和扑灭

8.1 肉牛饲养场发生或怀疑发生一类疫病时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及时采取以下措施:

8.2 立即封锁现场,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初步诊断,按程序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。

8.3 确诊发生口蹄疫、蓝舌病、牛瘟、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时,肉牛饲养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,采取严格的封锁、隔离、扑杀、销毁、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。

8.4 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时,除了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外,还需追踪调查病牛的亲代和子代。

8.5 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,病死牛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按GB 16548执行。

8.6 发生二类疫病炭疽时,焚毁病牛,对可能污染点彻底消毒,并采取隔离、紧急免疫接种、限制动物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措施。

8.7 发生牛白血病、结核病、布鲁氏菌病等二类疫病,以及发现蓝舌病血清学阳性牛时,应对牛群进行清群和净化,并采取隔离、扑杀、消毒、无害化处理、紧急预防接种,限制易感动物及其物品出入等控制、扑灭措施。

8.8 当发生国家规定无须扑杀的疫病时,除采取上述扑灭控制措施外,对无治疗价值的病牛应尽快淘汰,有治疗价值的病牛应隔离治疗。

8.9 二、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,按一类疫病处理。

8.10 根据感染寄生虫种类、感染程度、饲养环境及寄生虫监测结果制定寄生虫防治程序。驱虫后粪便处理应符合GB 7959要求。

9 产地检疫

执行GB 16549

10 疫病监测

10.1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制订疫病监测方案,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。

10.2 肉牛饲养场常规监测的疾病至少应包括:口蹄疫、结核病、布鲁氏菌病。

10.3 不应检出的疫病:牛瘟、牛传染性胸膜肺炎、牛海绵状脑病、口蹄疫、结核病、布鲁氏菌病、狂犬病、钩端螺旋体。

11 记录

记录包括肉牛来源、饲料消耗、发病率、死亡率、死亡原因、消毒、无害化处理、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、用药及免疫接种、肉牛去向等,所有记录应保存2年。